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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禁止快递私卖无着快件 违规企业可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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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日,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赵晓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赵晓光表示,快递人员私自变卖“无着快件”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对违规快递企业最高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快递人员私自变卖“无着快件”的行为,赵晓光表示,这种情况是严格禁止的。这次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赵晓光介绍说,为了保证这个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赵晓光特别指出,对“无着快件”的处理,国家标准是有规定的,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登记“无着快件”,并将“无着快件”每半年一次集中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或者办事处所在地来集中处理。“无着快件”当中的信件,从你确认它是“无着快件”那天起,超过6个月没有认领的,快递企业要在邮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无着快件的其他快件,自快递服务组织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快递服务组织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拆处理,不宜保存的物品除外。
赵晓光说,“我们采取措施,“无着邮件”,我们想办法让它有着,借助现代信息化手段,要求快递企业在网站上把“无着快件”的外包装照片挂出去,可以通过照片来辨别寻找。同时我们又要求每位要从快递企业拿到一个运单号,通过这个运单号可以在网站上进行查询,这样消费者会越来越信任快递,更好地使用快递。”
此外,对于快件的丢失赔偿问题,赵晓光表示,对于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和提供快递服务的快递企业是不一样的。实行普遍服务的赔偿,邮政法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平常邮件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企业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挂号的,按照邮政法规定有不同,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赵晓光说,“对于丢失损毁赔偿问题首先要明确普遍服务内还是普遍服务外的,按照《邮政法》规定,如果顾客保价则按保价金额赔偿;如果没有保价,则按《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赔偿。在此,我也建议广大用户寄递贵重物品时要申报价值,并予以保价,以免产生纠纷,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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