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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亲承今年IPO无望 或放低姿态重启与港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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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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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里巴巴上市地点的选择依然悬而未决。虽然阿里巴巴集团主席马云昨日首度承认今年上市无望,阿里巴巴集团CEO陆兆禧此前也表态“决定不选择香港上市”,而香港方面更是表示无意改变上市规则,但这种僵局还是有可能被打破。
近两日,马云、陆兆禧分别在杭州、香港两地与境外媒体沟通,暗示仍希望到香港上市。马云首次放低姿态,称以往和香港沟通不足,将会吸取教训。他还表示欢迎随时就合伙人制展开讨论。
10月24日晚间,香港证券交易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发表了一篇题为《梦谈之后路在何方——股权结构八问八答》的文章,其中提到,在一个好的制度设计下,给予创新型公司创始人一定的控制权与保护公共股东利益并非不可调和,并列举了“维持现状”与“双层股权”之间的可能性。从李小加两次发布文章来看,其个人倾向于香港政策做出向创新型科技公司倾斜的调整。
李小加、马云“一唱一和”,为阿里巴巴赴香港上市增加了更多可能性。但谈判并非一朝一夕就会有结果。马云明确表示IPO推迟,说明为双方谈判留出了较为充足的时间。分析人士认为,阿里巴巴如果仍选择在香港上市,时间有可能在2014年下半年。
如果双方重启谈判,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细节做出调整也是必然。即使香港做出政策调整,也不可能针对阿里巴巴一家公司,而是适用于某一类符合条件的创新科技企业。
马云放低姿态
与过去强势的表态不同,马云25日在杭州与香港媒体交流首次放低姿态。
马云表示,阿里巴巴和香港以往沟通不足,自己有很大歉意,过去太自以为是,以为上市的事情“不太复杂,不需要亲自谈判”,更自以为很了解香港。他表示,将会吸取教训,由现在开始建立良好沟通基础。
而在此前,阿里巴巴方面的表态颇为“高傲”。一度放言“今天的香港市场,对新兴企业的治理结构创新,还需要时间研究和消化。我们决定不选择在香港上市。”
有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认为,阿里巴巴此次放低姿态,说明过去在与香港方面沟通上“遇挫”。“过去阿里巴巴是无往不胜的,包括支付宝事件,认为占有道理的高地。这次与香港沟通不畅,某种程度上是中式企业经营理念和西方市场准则制度的碰撞。”此前即有律师认为,阿里巴巴对香港现有的监管体系有误判。
马云的发言同样显示出,阿里巴巴仍希望在香港上市。马云称过去与香港沟通不足,意味着未来将加强沟通。马云还打“感情牌”,表示自己很喜欢香港,希望自己的晚年会在香港度过,并透露已经在香港购买房屋,要对香港作出贡献,不希望日后在香港街上被人群指骂等,也可以佐证其仍希望在香港上市。
李小加暗示双方存谈判空间
与马云充满感情色彩的表态相比,李小加以网志《八问八答》理性表达了自己的态度。
他认为,在一个好的制度设计下,给予创新型公司创始人一定的控制权与保护公共股东利益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创始人的控制权大小必须与市场的制衡和纠错机制相匹配。
他认为,在维持现状与双层股权这两个极端之间,有很多不同的可能性,最具代表性的分水岭在于是否给予创始人多数董事提名权。
分水岭的一边是允许创始人或团队有权提名董事会中的少数(例如7席中的3席、9席中的4席等等),并对高管之任命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一安排赢得共识的关键在于如何确立创始股东对高管任命(特别是行政总裁)的影响力,这需要监管者设计出精巧的制度安排,既保障创始人及团队掌舵公司的稳定性,又不对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产生实质性冲击。
分水岭的另一边是让创始人或团队可以提名董事会多数董事,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创始人的提名;除此之外,所有股份同股同权。支持者认为这样的机制可以使创始人通过对多数董事的提名,实现对公司一定的控制,但反对者认为这可以使创始人以很低的成本实现对董事会乃至整个公司的有效控制。
有可能让正反两方达成共识的关键是这一提名制度的纠错能力与有效期限。“如果创始人的提名屡次被股东否决仍能继续提名,那这种控制权就可能已造成实际的同股不同权;如果这种提名权在股东大会否决一至两次后即永久消失,这就会使创始人极其认真严肃考虑提名以求得股东支持。同时,当其他股东与创始人在根本利益上有重大冲突时,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一、两次否决就收回这一特权,这样的安排可以大幅降低该制度可能被滥用而引发的争议。”
上市推迟 合伙人制度或做调整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关键点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可以提名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这与李小加提出的调和矛盾的两种可能(允许创始人或团队有权提名董事会中的少数或多数)有一定的契合点,但并不符合限制措施。
据媒体报道,阿里巴巴如果以“合伙人制度”在港上市,阿里巴巴合伙人可以提名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但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委任。如果提名人选不获委任,合伙人则可再提名另外人选。
这与上文中李小加提到的提名权利限制相违。李小加认为应对创始人提名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如在股东大会否决一至两次后即永久消失。
“阿里巴巴现在的合伙人制度更像绝对权利,如果股东大会否决了提名,合伙人有权利继续提名,直到通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权利必须有所限制,合伙人制度细节做出调整是必然的。”互联网评论人士洪波认为,“但有一些调整,可能是阿里巴巴不甘心的,如股东大会否决一至两次后,提名权永久消失。阿里巴巴可能担心受外部力量影响,一些有号召力的大股东联合小股东去否决合伙人提名。”
合伙人制度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透明度。双重股权架构是相对透明的,例如10:1投票权,大家对此予以认可。“但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其实是不透明的,不知道这些合伙人具体是怎么做决策。”一位律师说。
对此,李小加文中有提及“适当披露”。“部分股东、董事或管理层可以自行组织合伙人公司或其他团体来维护共同追求的某种特定价值观和管理理念,但这并不是上市公司监管者的关注点。当这样的组织形式对上市公司运作产生影响时,监管者会要求适当披露。”
但李小加此次发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香港交易所董事会的意见,也不代表上市委员会的意见。至于未来事态如何发展,是否就阿里巴巴上市一事是否进行公开咨询、如何咨询、何时咨询,取决于上市委员会及香港证监会的决策。
港交所也不会单独为阿里巴巴一家破例。如果香港市场同意给予某些创新型公司的创始股东一些特殊权利,这些权利将适用于一些有限的情况,例如这家公司必须是代表新经济的创新型公司,而不是其他传统公司;同时也需要对何为“新经济”、“创新型公司”下一个更准确的定义。
“谈判可能是长期的过程,进展不会很快。如果阿里巴巴还是想在香港上市,并且已经开始和香港谈判,甚至明年上半年都不可能上市。”洪波认为。
总结:
如果双方重启谈判,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细节做出调整也是必然。即使香港做出政策调整,也不可能针对阿里巴巴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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