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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中国的垃圾网站站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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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5-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心adsense没挣几个小钱,被GCD抓起来了。


QUOTE: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今天全文刊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5月10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2#
发表于 2006-5-30 | 只看该作者
我将在网站上加如下的话:
  如果哪篇文章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将证明您对此文章拥有权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你的原件或复印件、第三方证明材料等)邮寄至本站,我们收到你的资料并核实无误后会立即删除。
3#
发表于 2006-5-3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bluele 于 2006-5-30 06:50 发表何为“著作权人”,谁来定义这个定义?
不会是百姓。还会是谁?当然是那些业余立法者给专业执法者来定义的了。
4#
发表于 2006-6-1 | 只看该作者
垃圾网站是怎么定义的,申请虚拟空间里就有一条网站不能是垃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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