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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封停8元套餐卡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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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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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联通突然封停了10万张8元特惠套餐卡,理由有二:
1、此类手机号卡中的流量包均为非正常手续办理,通过非正规渠道销售;
2、市面上销售的8元1.9G、0元1G的流量包均涉嫌盗窃行为,并且已经向警方报案。
北京联通这个做法涉及人数众多,由此引发的影响也很大。那么北京联通的这个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是否合法合理呢?
消费者购买手机卡并且充值缴费并使用,联通卖出手机卡并收取话费,双方是一种合同行为。也许有人会说双方可能没有签署书面的合同,但是现实情况是:除非到营业厅办理手机卡,在街边、报亭买的手机卡均不用签署合同,能说在街边、报亭购买的手机卡就没有合同保护吗?当然不是的。现在电信经营商都会公布自己的产品,并且每一个产品有哪些功能,费用如何这些合同的必备条款都会公布,并且哪位消费者购买都是一样的,消费者没有选择权。这种合同叫做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就比较简单了。如果在街头报亭购买手机卡,消费者跟电信经营商之前形成的是事实合同关系。双方已经通过购卡、交费、提供服务等事实行为完成了要约和承诺。形成的这种事实合同关系权利义务是什么,应该根据电信经营商提前公布的格式合同来确定。而这次事件中涉及到的8元特惠卡与北京联通之间应该也形成了一种事实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可以不履行合同: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特殊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
我们先看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消费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吗?显然不是,因为这是格式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吗?好像也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吗?更没有了,北京联通说自己利益受损,但是北京联通并非第三人,而是合同的相对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吗?很显然,双方没有达成哪个非法目的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吗?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手机卡的套餐问题。所以,这个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我们再看合同可撤销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手机卡如何资费是北京联通自己定的,自然谈不上联通自己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对自己显失公平。而且,即使如此,也是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不能自行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显然也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范围。
北京联通的封停套餐卡属于一种依法可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除了第一点不可抗力和最后一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的三点主要是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消费者按月缴费,没有违约,北京联通自然不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所以也不属于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北京联通的行为在合同法上找不到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找不到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而单方决定不履行合同就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消费者可以要求北京联通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如何看待北京联通的理由呢?
首先,非正规途径销售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什么叫“正规途径”?联通有没有对外公布过它的“正规途径”是什么?有没有宣告除了它自己宣布的“正规途径“之外购买手机卡均为无效?如果界定不了何为“正规途径”,如何界定“不正规途径”呢?在报亭里、淘宝上购买的手机卡均为“不正规途径”吗?相信北京联通没有这么说过,也不能这么说。
如果北京联通认为是因为自己公司内部员工做手脚,把这些不该销售出去的手机卡销售了出去,那么是否消费者需要为此买单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作为如此规模的大公司,北京联通应该有自己合理的、严格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因为对自己的员工管控不到位引起自己公司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这个后果,承担之后也可以依法向违法违规员工追偿,但是消费者没有义务承担。
另外,还有一个善意取得的问题。《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消费者来说,只要手机卡是在正当途径购买,支付了价款,交付了手机卡,即为善意取得。北京联通不能以这些手机卡在其内部设置、流出程序中出现问题,而任意停用这些手机卡。否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流量包涉嫌盗窃的问题。对于北京联通来说,流量包如此设置消费金额可能会亏损,但是现在已经不能以一款产品是否亏损来说明问题,而是要看整体情况。并且,许多情况下,企业都是通过短期的亏损来赚取客户,实际上还是挣钱的。即使亏损,也是一种正常的市场情况,哪里有光赚不赔的生意呢?
亏损的部分是否属于消费者的盗窃呢?这是不可能的。规则是北京联通定的,如果北京联通说你可以拿这个东西,消费者拿了,哪能算盗窃呢?也许北京联通说这是其员工违规设置的,但是所有的设置都是北京联通的员工设置的,作为消费者来说,如何辨别哪些属于违规、哪些属于合规,从而做出选择呢?再也许北京联通说的是其员工盗窃,但是其员工是否盗窃与消费者又有什么关系,并不能成为其可以封存这些手机卡的理由。
综上,本文认为北京联通封停特惠卡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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