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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根据“ 条款”之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kisshbhd    时间: 2006-6-28
标题: 根据“ 条款”之规定
根据《Google AdSenseTM Online(在线)标准条款》第11条:"除非双方书面(包括采用电子邮件)同意采用其他方式,否则在广告或推介按钮在您的网站上或广告在搜索结果页上投放的每一日历月月底,如果您的余额达到 $100 美元或以上,则在此后大约三十天 (30) 之内, Google 应向您付款。",我感觉Google违约了,通过条款内容之外的PIN接收来拖延了近几个月没有付款,各位怎么看。
作者: xcb3422    时间: 2006-6-28
大约而已,大约三十天 (30) 之内
作者: 189.C    时间: 2006-6-28
GOOGLE有对 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作者: davidyin    时间: 2006-6-28
显然pin码的用处不是延迟付款,而是核实地址。

至于为什么要核实地址,猜想是有人把牌子做坏了,造成Google的应付款长期积压造成的。

[ 本帖最后由 davidyin 于 2006-6-28 09:06 编辑 ]
作者: 大大    时间: 2006-6-29
你可以联系在美国的律师咨询一下,你的理由让我觉得Google条款是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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