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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合伙制:制度与文化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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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gads
时间:
2013-10-1
标题:
阿里合伙制:制度与文化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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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与阿里巴巴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通过日志形式,就阿里巴巴上市问题隔空对战,双方的焦点在于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实际上,在此之前,业内就传言阿里巴巴曾试图通过双重股权结构闯关港交所。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强调同股不同权,不符合港交所推行的同股同权制度,故阿里巴巴将双重股权结构予以改善,即目前的合伙人制度。
在很多人(甚至包括在日志中从未提及阿里巴巴的李小加)看来,合伙人制度无非是双重股权结构的翻版,其本质是攫取董事会席位及对公司的控制权,有违公平原则;蔡崇信及另外一些支持合伙人制度的人士则认为,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结构存在本质区别,其真正目的在于传承企业文化、优化治理结构,最终诉求与中小股东趋于一致。
于是问题随之产生:在美国等地盛行双重股权结构的背景下,在阿里巴巴宣称合伙人制度不同于双重股权结构的情况下,港交所是否有必要为阿里巴巴开绿灯?
这一问题似乎令港交所颇为犯难:若为合伙人制度放行,则涉嫌触犯公众利益,且必须修改遵循多年的交易条例,港交所对此非常忌讳,但与之伴随的是港交所将获得阿里巴巴这单整体估值超过千亿美元的大生意,至少符合港交所股东的短期利益;若严词拒绝,港交所则将背上监管落后、不与时俱进的骂名,但至少在表面上维系了交易条例的尊严和公众利益。
港交所在抉择,阿里巴巴同样在抉择。争取在港上市,获得更高的估值及相对偏松的监管及再融资环境无疑是阿里巴巴的首选,但持股仅7%的马云及另外持股24.7%的管理层必须接受同股同权的原则,如此一来很有可能丧失对阿里巴巴董事会的控制权;若最终选择美股,尽管可以像李彦宏持有的百度B类股一样实现合伙人制度或双重股权结构,但必须面临严格的监管环境及仿效Facebook、eBay等较低的估值,届时阿里巴巴将以中概股的角色出现在美股市场,在中概股常遭狙击的格局下,这不是最佳选择。
问题落到实处,马云等管理团队是否愿意放权,让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依据持股比例来决定?据称,阿里巴巴大股东日本软银集团对合伙人制度较为支持。
港交所秉承同股同权是对制度的坚守,而阿里巴巴奉行合伙人制度则是对企业文化的长远考量,都有其合理性。但交易制度未必不能适时改进,阿里巴巴的远景也未必仅仅依赖某个人或某些管理层。孰轻孰重,值得深思。
原文载于《证券时报》201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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