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联盟网

标题: 大家的论坛备案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sun    时间: 2006-8-18
标题: 大家的论坛备案了吗
我说的不是ICP备案。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应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获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活动。”
    个人论坛的专项申请能办吗?谁办过?怎么办?
    “在《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中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如果是影视类站点,前置审批手续怎么办阿?
    有办过的吗?
作者: 198010    时间: 2006-8-18
这些是有服务器的才备的吧
作者: sun    时间: 2006-8-18
原帖由 198010 于 2006-8-19 00:27 发表这些是有服务器的才备的吧
虚拟主机可以免去这些?
规定里说的是“网站”,是不是都要办?
这里有个人论坛的多吗?有没有通过专项申请的?如果手续不全又出了问题,罚得很厉害吧,我听说的数字最少是一万,最多的……能把我吓死
作者: 198010    时间: 2006-8-19
我们的做好论坛的ICP备案就可以了,我听我朋友说有主机的,并且是放自己家里的,不备案发现上边有一个没有备ICP的就罚四万
作者: hay    时间: 2006-8-19
备案与否,随意性很大,也许你一直经营下去也没事,也许开站3天就被封了,更有可能被罚款甚至刑事处罚,看你“运气”了。
作者: sun    时间: 2006-8-19
原帖由 198010 于 2006-8-19 11:07 发表我们的做好论坛的ICP备案就可以了,我听我朋友说有主机的,并且是放自己家里的,不备案发现上边有一个没有备ICP的就罚四万
你是指ICP备案的时候选“其他”吗?我想做一个独立的论坛,所以不可能跳过这一步。并且那个价格不菲的域名简单易记,是做中文论坛的绝佳域名,不想因为查封而放弃。至于罚款,据说有超过百万的,应该是比较大的站吧。
作者: 198010    时间: 2006-8-19
除了ICP备案的话,还有一个就是公安备安这些的,你有自己的主机或专线就要,如果是用虚拟主机,那就不用了
作者: sun    时间: 2006-8-19
原帖由 198010 于 2006-8-19 17:59 发表除了ICP备案的话,还有一个就是公安备安这些的,你有自己的主机或专线就要,如果是用虚拟主机,那就不用了
可是我的虚拟主机服务商说个人论坛几乎100%通不过。不是公安备案,是省通信管理局专项备案。
是不是虚拟主机用户不必办理通信管理局的专项备案?我在ICP备案说明那里看到的好像是都应该有这项备案的。
作者: priscilla    时间: 2006-8-20
不用去办专项备案,因为那很难通过,办个网站的备案就行了,BBS别放在首页偷偷开着就行了,只要你的论坛内容不太过分引起公安的注意,一般没事的。
作者: sun    时间: 2006-8-20
原帖由 priscilla 于 2006-8-20 17:35 发表不用去办专项备案,因为那很难通过,办个网站的备案就行了,BBS别放在首页偷偷开着就行了,只要你的论坛内容不太过分引起公安的注意,一般没事的。
多数论坛都是这样吧,也许还包括我们这里
我在别处了解到了,有人办过,要准备好多打印的文字资料。等我的论坛调试好了我也准备碰碰运气,因为我想办一个纯粹的论坛,有独立的域名,这样推广起来也方便。

谢谢各位!
作者: sun    时间: 2006-8-26
原帖由 BingQ 于 2006-8-21 07:58 发表你非得管那玩意叫BBS吗?

叫他功能强点的留言本或交流群不就得了.现在最白痴的就是在网站导航里加个论坛 找倒霉-_-
想法不一样。
据说个人也能申请成功,所以先试试看。我就是准备用现在的留言本申请,成功了再升级成论坛,使用单独的域名;不成功就只好小打小闹了。
毕竟,遮遮掩掩只是权宜之计。
作者: 金风    时间: 2006-8-26
原帖由 BingQ 于 2006-8-21 07:58 发表你非得管那玩意叫BBS吗?

叫他功能强点的留言本或交流群不就得了.现在最白痴的就是在网站导航里加个论坛 找倒霉-_-



QUOTE: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QUOTE: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越看越怕,怕有人较真儿,咱还真没辙




欢迎光临 广告联盟网 (https://bbs.ggad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